查看原文
其他

公司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范围包括哪些?

2016-08-08 王睿 法虑
点击上方“法虑” 可以订阅哦!
        公司会议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公司多数成员通过会议形式形成的决定。公司决议只有在程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决议撤销的若干事由,那么,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时,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包括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件回放
        自然人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A公司股权结构为:甲持股46%,乙持股40%,丙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其中,乙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董事会聘任甲担任A公司总经理。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2009年7月18日,A公司董事长乙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甲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乙、丙及监事签名,甲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甲认为A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故向法院起诉A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案件分析
       1、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形成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
      首先,从召集程序看,A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乙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次,从表决方式看,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董事(兼股东)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再次,从决议内容看,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甲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甲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甲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综上,A公司召集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及决议形成方式完全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
       2、董事会决议免去甲总经理职务的理由(即“总经理甲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如不成立,是否足以导致董事会决议被撤销? 
       董事会决议解聘甲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A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A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实践中,法院对公司会议决议撤销纠纷的司法审查范围为:1、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2、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3、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公司会议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提起公司会议决议撤销之诉,应符合下述条件:       1、公司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范围为:股东会决议、临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临时董事会决议,不适用于监事会决议。       2、公司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撤销权人只有股东。       3、可以提起的事由主要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程序、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4、公司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为:自公司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附: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ND
       王睿律师,复旦大学硕士,现任职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专注于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劳动法等业务领域的研究。自执业以来,先后为政府、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互联网企业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mail:wangrui@deheng.com

长按二维码联系王睿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